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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察】充分认识陪审员就职宣誓的重要意义

2016-11-16 胡夏冰 人民法院报
人民陪审员宣誓有利于增强公民参与国家司法的政治热情,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履职的道德约束,树立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尊荣感,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7月1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制度可以通过看得见的仪式,使被任命者强烈地意识到手中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增加其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能够让社会公众更加广泛地监督宣誓者信守承诺,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从而进一步增强对国家法治建设的信心。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宪法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    人民陪审员在就职时同样应当进行宪法宣誓。人民陪审员是国家权力机关正式决定任命的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公民。有的人民陪审员尽管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他们一旦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同法官一起参与案件审判活动,就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因此,参与行使案件审判权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像国家工作人员那样,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要面对国旗进行庄严的宪法宣誓。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过程中,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论证,已经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2015年4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提出,要“建立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同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颁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公民,应当进行集中公开宣誓。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专门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该规定规范了人民陪审员宣誓仪式的组织、誓词的内容、宣誓场地的布置、宣誓者的姿势、宣誓程序等有关事项,形成了人民陪审员宣誓的基本制度规范。
    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增强公民参与国家司法的政治热情。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的重要方式,就是直接参加司法活动,亲身经历司法审判过程,亲自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通过庄严的宣誓活动,人民陪审员能够真切地感受到自己是在以国家主人翁的身份行使司法权力,从而激发他们参加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的巨大热情;同时社会公众通过观看人民陪审员宣誓活动的公开宣传报道,可以产生强烈的参与国家司法活动,积极投身于人民司法事业建设的政治热情。    二是有助于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履职的道德约束。任何行使裁判权的人,都必须要求具有至高无上的道德水准。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的主要任务是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和认定。因此,人民陪审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仅关系其能否依法公正履行审判职责,而且影响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制度的信心。人民陪审员进行宪法宣誓,可以进一步增强他们对宪法法律的敬畏感,从内心唤醒自己的职业良知,强化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道德约束,促使其更加谨慎、更加谦卑地行使国家司法权。    三是有利于树立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尊荣感。隆重而庄严的公开仪式可以增强参与者的荣誉感和职业的神圣性。宣誓活动营造了一种公开表达某种价值诉求的社会氛围,反映了对特定价值观的强烈追求。从宣誓仪式场合的布置,到出席人员的安排,再到誓言内容的宣读,都在强化和渲染人们对某种社会职业的敬畏和尊崇。公开进行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活动,能够增强人民陪审员对司法职业的价值认同,提升他们对从事司法活动的自豪感,并提高其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使其公正司法、严格司法。    四是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赖。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是司法权威的重要基石。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活动,不仅能够让人民陪审员对宪法法律产生敬畏和戒惧之心,而且能够增强社会公民对国家司法制度的认同感和尊敬感。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活动应当公开举行,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到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而吸引更多的社会公民参与审判、理解司法、信仰法治。在此过程中,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会得到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国家建设的信心会日益增强。    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制度符合国际社会的通行规则。陪审员进行就职宣誓是世界主要国家的通行做法。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有关陪审员法律规范中都规定有陪审员宣誓制度。日本“裁判员参与刑事审判法”明确规定,裁判员(日本将陪审员称为“裁判员”)和候补裁判员应当依最高法院所规定的规则,宣誓依据法律且公平诚实地执行职务。如果裁判员或者候补裁判员未按规定宣誓的,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其职务。同时,如果裁判员或候补裁判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宣誓的,应当对其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韩国“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规定,陪审员和候补陪审员应当宣誓依据法律公正行使职权;陪审员和候补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宣誓的,法院可以裁定处以200万韩元的罚金。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了陪审员宣誓制度。    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制度已经在我国部分改革试点地区开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制度。一是明确宣誓的时间。如果将宣誓人员的范围限定在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而不是陪审员名册中的全部陪审员候选人,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效果可能会更好。为此,可以考虑将人民陪审员宣誓的时间,规定在人民陪审员从名单中抽选出来后,第一次参加案件开庭审理之前。二是加大公开宣誓的力度。由人民陪审参与审理的案件,即使实行不公开审理,人民陪审员的宣誓活动也应当向社会公开。三是制定惩戒措施。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宣誓的人民陪审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胡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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